按照《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扬州市环保局把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新型的环境管理工具,系统推进信用承诺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审查制度等信用制度。一是实施“环评文件”信用承诺制度。企业提交“环评”审批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承诺书,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做出承诺,增强企业自身环保责任意识。二是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对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市本级企业的环保信用开展评价。评价结果通过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环保局网站、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三是探索信用信息应用。推动绿色信贷政策有效落实,将全市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纳入金融行业的征信系统,在全市实施《关于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绿色信贷工作合作备忘录》;将信用评价结果及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及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以推进差别化水价、电价实施,并在经信、质监、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先进企业评选”、“ISO14001认证”、“名牌产品推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进行环保信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