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工信政策扶持引导项目资金管理,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和快捷、高效、廉洁规范办理,4月13日,扬州市经信委印发了《〈工信政策扶持引导项目资金管理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扬经信党组〔2018〕11号),扬州市本级财政的用于工业和信息化政策扶持引导项目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
文件规定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根据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文件要求项目审核实行信用审查制,对有失信行为的申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减少或取消项目资金扶持。对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或未经批准调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或预算等失信行为的,由市经信委、财政局依规将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申报项目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和财务审计机构(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施行参与资格终身否决制,并记入法人或自然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