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扬州市食药监局开始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分为A级(守信)、B级(一般失信)、C级(较重失信)、D级(严重失信)等四级。食药监局将根据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对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A级(守信)评定标准为:未发现向食药监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无因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或对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故意,且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并能及时整改到位;无因涉嫌犯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因违法行为被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的记录。
B级(一般失信)评定标准为:被发现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情节轻微的;被处以警告或其他较轻行政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C级(较重失信):在监督检查时,被发现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情节较重的。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的,但不足以达到严重失信等级的。故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非法添加、弄虚作假,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未立即停止该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或未按要求采取召回措施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在申请行政许可时,被发现向食药监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事实,情节严重的;被处以撤销、吊销许可证件或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因出现重大食药安全事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罚的。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生产经营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评定标准,降到相应信用等级,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不得上调。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的上调,须在下一个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内,信用等级达更高信用标准的,上调一个等级,不得越级提升。
评定信息将集中向社会发布,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用反面案例来产生震慑力。同时,对严重失信对象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