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行为,11月23日,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落实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工作意见》(扬府办发〔2018〕108号)文件。
文件要求规范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回款或者变相延长货款支付周期的医疗机构,要及时督导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
文件规定对违反药品生产和配送购销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取消入围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文件提出要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风险防控,破解行业“潜规则”,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大监管力度,扩大检查覆盖面,对查实的企业和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加强医药代表管理,严格执行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的规定,严禁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对违规销售药品的医药代表,及时将违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文件提出要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监管,严格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监管规章,对查实的网络违法销售药品案件,及时曝光,纳入企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