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扬州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扬政民﹝2019﹞5号)。明确了专项资金申报中社会组织主体失信行为分类和失信惩戒措施,要求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部门在各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应积极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并与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