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生态环境部实施信用管理 保障环评质量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障环评工作质量,维护资质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等作出规定。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配套办法,强化了对重点单位、重点行业的靶向监管,实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双重负责制。

《办法》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督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通过规范编制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实施信用管理以及严肃责任追究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环评资质许可取消后,环评质量不下降、环评有关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办法》以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日常检查考核机制,对审批后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实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双重负责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把关。对报告书(表)质量问题实行分类管理,细化一般性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提高质量监管科学性;对出现报告书(表)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行政处理处罚与失信记分双重惩戒的管理措施,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办法》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建设单位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推动提高建设单位环保意识,促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技术单位,提升环评制度有效性。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一律公开相关建设单位和报告书(表)基础信息。要求建设单位在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落实环保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评过程管理。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通过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归集和累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记录的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建立“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

《办法》将失信记分累计情况对应的惩戒措施分为三类,从轻到重依次为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和禁止从业。其中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的惩戒措施,是对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等作出的惩戒,对这类信用管理对象实行从严监管,主要是起到警示作用;限期整改措施是对失信记分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作出的惩戒,对这类失信行为较多的管理对象提出整改要求;禁止从业措施是对失信记分直接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作出的惩戒,属于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在实施中严格对应因存在《环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而受到禁止从业处罚的行为,保持与法律规定一致。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